記者盧逸峰/台北報導
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涉嫌於市長任內涉及土地開發弊案,遭疑收賄500萬元,檢方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等罪聲押,桃園地方法院裁定500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,檢方不服提抗告,台灣高等法院8日下午審理後裁定撤銷、發回桃院。
謝克洋質疑,鄭文燦顯然沒有把他收受的500萬賄款,寫入他的財產申報裡面,這已經明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。(圖/鄭文燦臉書)
前桃園市議員參選人謝克洋進一步發現其中蹊蹺,根據桃園地方法院新聞稿內容指出,鄭文燦在106年9月收受500萬元賄款;但是根據監察院廉政專刊的內容,在105年12月27日,鄭文燦申報的存款為753萬左右;到了106年11月1日,鄭文燦申報的存款則是974萬元左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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謝克洋質疑,鄭文燦顯然沒有把他收受的500萬賄款,寫入他的財產申報裡面,這已經明確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1項,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,因此他向監察院提出檢舉鄭文燦財產申報不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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